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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俊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俊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博俊科技博俊科技(SZ:300926)2023-09-05 20:46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 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俊科技"或"发行人")的委 托,本所指派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博俊科技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目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