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 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 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巨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