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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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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早报:9月16日
搜狐财经· 2025-09-16 07:41
中美经贸关系 - 中美经贸团队在西班牙马德里会谈 就TikTok问题 减少投资障碍 促进经贸合作等达成基本框架共识[1] - 美国政府对日本汽车进口关税从16日起下调至15%[1] 中国经济数据 - 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2% 较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1] - 8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3.4% 较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1] - 1至8月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0.5% 增速较1至7月放缓1.1个百分点[1] 外汇管理政策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1]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 企业动态 - 中国企业500强营业收入从89.83万亿元增长到110.15万亿元 增长22.62%[1] - 极氪科技与吉利汽车合并协议获94.2%赞成票通过 合并后将成为吉利汽车全资子公司并自纽交所退市[1] - 宁德时代钠离子电池通过新国标认证 成为全球首款通过认证的钠离子电池[1][3] 产业规范与发展 - 17家重点整车企业积极响应《汽车整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规范倡议》构建协作共赢发展生态[1] - 市场监管总局就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征求意见 拟实施准入许可与全程联单管理[1] 金融市场表现 - 现货黄金突破3680美元/盎司 日内涨1%续创历史新高[2] - 创业板指报3066.18点 上涨1.52%[2] - 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报22348.75点 上涨0.94%[2] - WTI原油报62.77美元/桶 上涨1.06%[2] 公司业务进展 - 龙蟠科技控股孙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协议 预估合同总销售额超60亿元[3] - 立中集团收到58亿元铝合金车轮项目定点[3] - 龙芯中科首款GPGPU芯片9A1000研发基本完成 预计三季度交付流片[3] - 科力远预计2025年完成开工建设储能电站项目不低于4GWh[3] 监管与调查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首批金融领域"黑灰产"典型案例[1] -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实施进一步调查[1] 国际央行动态 - 美联储理事提名获参议院程序性投票通过[1] - 欧洲央行执委强调应容忍通胀小幅偏离2%目标 当前政策利率宜保持稳定[1] - 国际原子能机构连续第五年上调核电扩张预测[1]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上海证券报· 2025-09-16 07:30
聚焦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李斌介绍,《通知》有四项安排: 一是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 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原标题: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 知》)。《通知》包括三方面内容: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和优化资 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 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 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资 针对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的具体举措,李斌说:一方面,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 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 ...
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搜狐财经· 2025-09-16 06:40
经济日报北京9月15日讯(记者勾明扬)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 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 知》。 据悉,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 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 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 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 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 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 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 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人民日报· 2025-09-16 05:28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将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1]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扩大至全国 [1] 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升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2] - 部分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额度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2] - 跨境融资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 [2]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取消资本项目收入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2][3] - 银行可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2] - 允许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再补交备案文件 [2][4] 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背景 - 原限制政策为防范热钱投机炒作配合房地产调控出台 [3] - 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需适应新形势 [3]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便利化前提是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资格条件 [4]
国家外汇局发布跨境投融资改革措施
期货日报网· 2025-09-16 04:27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 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 知》(下称《通知》)。 在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提出,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 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 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 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 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是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 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 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
新华网· 2025-09-15 21:46
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1] - 将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及“科汇通”政策推广至全国 [1] 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 - 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1] - 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1] - 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1]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 [1] -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1][2] -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1] 境外个人购房政策 - 优化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时办理资金结汇支付的审核程序 [1][2] - 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需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的购房资格条件 [2]
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前行
中国经济网· 2025-08-26 11:32
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合作进展 - 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合作是提升国际竞争力和推动金融强国建设的关键举措 [1] - 2024年围绕优化互联互通机制、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及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有序推进改革开放 [1] 政策支持与制度优化 - 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行动方案》聚焦扩大市场准入、强化政策支持、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畅通创新要素流动和完善国内规制五个领域 [2] - 《行动方案》在机构、市场和业务三个层面提升外资在华经营便利度 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 [2] - 2024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新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通过简化流程和完善制度提升跨境资本流动规范化管理水平 [2] 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合作深化 - 2024年1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由50%提升至80% [3] - 允许互认基金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以吸引更多国际资管机构参与 [3] - 在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为未来纳入更多产品类型预留空间 [3]
跨境金融试点密集落地 “双循环”注入新动能
中国证券报· 2025-08-23 04:09
海南自贸港跨境资管试点启动 - 试点业务正式启动 初始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 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并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探索新渠道 [1] - 试点有助于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展业 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发挥自贸港制度型开放优势助力"双循环"发展 [1] - 为境外投资者开辟投资中国金融产品新通道 丰富人民币资产配置选择 同时帮助境内资管机构扩大客户来源并扩展业务增长空间 [1] 绿色外债业务试点开展 -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 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 [2] - 试点政策是优化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的体现 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并便利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2] - 政策部署包括在全国实施跨国公司资金池管理政策 开展绿色外债政策试点 优化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2] 地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进 - 重庆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和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等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为中小企业和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贸易便利化服务 [3] - 重庆便利绿色项目跨境融资 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 争取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3] - 湖南落实各项跨境贸易融资便利化措施 持续提升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 [3]
资金跨境 科创先行 上海持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金融时报· 2025-08-08 16:01
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 -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主体扩围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1][3] - 政策允许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专精特新企业无需考虑净资产和"投注差"因素 仅需符合主体资格即可获得等额外债额度 2024年以来上海有8家科技型企业办理9笔试点业务[3] - 外债便利化政策帮助某生物医药科技公司获得1100万元人民币外债额度 缓解企业因D轮境外融资未落地导致的现金流紧张问题[2] 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支持 - 非金融企业赴境外上市和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外汇业务登记权限下放至银行 方便科技型企业获得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已为6家红筹科技型企业办理A股上市外汇登记[3] - 2024年以来辖内银行为5家科技型企业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外汇登记 支持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近3亿美元[6] - 外国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试点政策累计落地126笔 金额近2亿美元 政策扩围效果显著[6] QFLP试点政策拓展 -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区域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 通过对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两个市场资源 已有6家QFLP机构完成新模式下外汇登记[4] - QFLP试点采用"一门式受理"方式 主要投向生物医药 信息技术 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 高技术领域投资占比超40%[4] - 试点政策在引入国外高精尖机构和增强优质资源配置国内产业方面成效显著[4] 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 - 多项高水平开放政策从临港新片区扩围至上海市全辖 降低科技型企业跨境投融资成本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近600笔 其中为科技型企业办理80余笔[5] - 截至3月末上海地区共有39家银行和828家优质企业参与试点 累计办理便利化业务37.41万笔 金额达2124.45亿美元[6] - 累计为53家专精特新企业办理高水平便利化业务3.2万笔 金额达31.36亿美元[6] 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优化 -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升级至"3.0版" 便利跨国公司利用两个市场资源 提升跨境资金管理效能[9] - 上海市原存量5家试点企业直接适用新版本 政策将惠及更多科技型主体[10] - 支持科技型跨国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资金管理中心 开展资金归集 调剂和净额结算等业务[10] 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为境外算力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支持 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7] - 发布《上海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便利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资金入境及使用 鼓励外资在沪设立科研机构[7] - 推动29项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 提升科技型企业跨境投融资业务效率[7]
国家外汇管理局拟施行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59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资金 无需办理登记手续[2]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及变更登记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资金可直接划转[3]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为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提供明晰政策依据[3] 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 全国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4][5] - 通过"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4][5]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6] 科研机构跨境资金管理 - 将"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和汇兑手续[6] - 试点范围从16个地区扩展至全国[6] 房地产行业外汇管理优化 -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规定[7]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从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广至全国 允许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8]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与外汇展业改革有效衔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