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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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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因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重大差错,造成投资者损失、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子公司负责人及中介机构等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1]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4] - 会计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或经审计需更正的差错占净利润5%以上且超500万元,均视为重大差错[4] - 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财务报告差错也纳入重大差错范畴[4]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涉及担保、仲裁、对外交易等事项占净资产5%以上[5] - 业绩预告差异认定标准包括: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或变动幅度/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6] - 业绩快报差异认定标准为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7]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追究责任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责对等及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4] - 财务报告差错需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调查原因并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差错内容、影响及整改措施[5]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由相同部门调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7] 责任追究形式与执行 - 董事长、CEO、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负责[7]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主观恶意、干扰调查等,从轻处理情形包括主动纠正损失或不可抗力导致[8]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岗降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及移送司法机关[9]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董事会决议需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10] 附则与制度实施 - 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10]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