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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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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连续5天发视频向“出轨丈夫”道歉,男子所在企业通报:高飞2025年12月5日被党纪处分,现已对其停职调查
新浪财经· 2026-01-18 00:38
事件概述 - 河南女子牛女士因丈夫与已婚女同事持续5年婚外情,在社交平台曝光二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消费证据,后遭丈夫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判决牛女士需连续15天公开道歉 [4] - 牛女士自1月12日起,以“服从判决”名义在抖音连续发布道歉视频,形成“道歉连续剧”,单条视频点赞量超50万 [4] - 该事件相关话题“子被判向出轨丈夫道歉15天”于1月15日登上微博热搜 [3] 法院判决与执行情况 - 法院判决牛女士须在贴吧、抖音账号上发布向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并至少保持15日不删除、不下架 [5] - 牛女士在视频中附上了法院判决书及此前发布的侵权内容 [5] 法律专家解读 - 律师指出,法院判令连续15天公开道歉,本质是“责任与侵权影响相匹配”的体现,因侵权内容在抖音等公开平台发布,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道歉需在同一平台以连续发布方式进行,才能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定效果 [8] - 法律未规定道歉内容需法院事前审理,通常由当事人按判决自行拟定发布,法院履行事后监督职责 [9] - 当事人履行判决时需重点把握三点:确保道歉方式、范围与侵权影响适配,仅聚焦消除原侵权后果;不得额外披露个人信息,避免扩大隐私泄露范围;内容不得含侮辱、诽谤表述,防范新的法律风险 [9] - 若道歉内容超出必要范围额外披露个人隐私、添加指责性或侮辱性内容,则可能构成新的侵权 [9]
女子向出轨丈夫道歉视频或再侵权
新浪财经· 2026-01-17 23:37
事件概述 - 河南女子牛某因其丈夫出轨已婚女同事,在社交平台曝光了丈夫及第三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及消费证据,随后被丈夫起诉侵犯名誉权 [1] - 法院判决牛某公开道歉,牛某自1月12日起连续发布“道歉视频”,视频中详细提及丈夫真实信息、奢侈品消费记录、法院判决书,并使用了“满足职工物质与生理需求”、“两人是真爱”等调侃性言论 [1] - 该系列视频被网友评论为“看似道歉,实则公开处刑”,引发了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二次侵权的法律讨论 [1] 法律解读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读指出,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方式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侵权,因此法院此前的判决是合理的 [1] - 付建强调,判决生效后的道歉内容通常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如果道歉内容中仍然包含泄露隐私、侮辱诽谤言论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并导致对方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则可能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1]
连续4天打卡道歉!河南一女子被判向出轨丈夫公开道歉15天,单条视频点赞超50万,丈夫及单位暂无回应
新浪财经· 2026-01-16 01:23
事件概述 - 河南女子牛娜因在社交平台曝光丈夫与女同事的婚外情及消费证据,被丈夫起诉侵犯名誉权,法院判决其需连续15天公开道歉 [2] - 牛娜自1月12日起,以“服从判决”为名在抖音连续发布道歉视频,单条视频点赞量超50万,形成“道歉连续剧” [2] - 视频中附有丈夫为第三者购买奢侈品的消费记录、法院判决书及此前发布的侵权内容,内容带有反讽意味 [2] 事件传播与影响 - 相关话题“女子被判向出轨丈夫道歉15天”于1月15日登上微博热搜 [1] - 牛娜的道歉视频在抖音平台走红,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2] - 截至报道时,其丈夫本人及所提及的工作单位(耿村煤矿机电一队)均未公开回应 [11] 判决执行细节 - 根据法院判决,牛娜须在其贴吧、抖音账号上发布向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并至少保持15日不删除、不下架 [7] - 牛娜已连续发布4天道歉视频,执行法院判决 [2]
律师解读司晓迪密集爆料:司晓迪行为已触碰多条红线
新浪财经· 2026-01-03 11:48
法律层面分析 - 司晓迪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 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即使未明说姓名 只要能明确指向艺人 即构成名誉权侵权 侵权方需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 - 若情节严重 该行为可能触及行政与刑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者可处5至10日拘留并留下违法记录[1] - 若谣言传播达到特定量化标准 如点击量超过5000次或转发量超过500次 或造成艺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则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 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1] 事件概述与行业反应 - 司晓迪于1月3日凌晨在社交媒体密集爆料 涉及十余名顶流男星 内容包括林更新秘恋、蔡徐坤因李汶翰删联系方式、王安宇关晓彤交往等说法 并曝光鹿晗私密照及檀健次私聊记录 自称与范丞丞有私下往来 事件引发全网热议[1] - 包括鹿晗工作室、范丞丞工作室、林更新工作室、黄明昊工作室、檀健次工作室、王安宇工作室、关晓彤工作室在内的多家相关艺人工作室已纷纷发文对爆料内容进行辟谣[1]
网红嫉妒同行造谣“小三”致其抑郁停播,被判赔偿3万并道歉
新浪财经· 2025-12-28 07:51
文章核心观点 - 网络空间是名誉权侵权高发区 基于真实体验的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 但发表不实、过激或侮辱性言论则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案例为构建诚信友善的网络环境和消费舆论生态提供了指引 [3][5][7][9][11] 案例一:消费者客观差评不构成侵权 - 消费者孙某因对保洁公司服务不满 在小红书发布题为“避雷帖”的个人体验 描述服务细节并附有前后对比照片及微信聊天截图 引发网友负面跟评 [4] - 保洁公司认为孙某行为构成污蔑造谣 影响其业务量 遂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 - 法院审理认为 孙某言论基于真实感受 内容无虚构 未使用侮辱性言辞 所附证据可使受众客观判断 故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5] - 消费者享有基于真实感受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 只要评价客观真实 即便言辞激烈 也不轻易认定为侵权 差评应被视为经营者改进服务的契机 [5] 案例二:消费者发表不实过激评论构成侵权 - 消费者吕某因与智能门锁安装师傅杨某发生分歧 在网络平台发布“避雷某某智能锁”帖子 使用“太垃圾了”“挂羊头卖狗肉”等措辞 引发网民负面跟评和转发 [6] - 智能门锁店以吕某发布不实、侮辱性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 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6] - 法院审理认为 证据显示安装问题已获积极解决 吕某因后续打折需求未满足而发布片面不实及侮辱性评论 构成名誉权侵权 [7] - 法院最终判令吕某删除帖子、消除影响 并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30天以上 [7] - 评价权行使应客观理性 不能进行脱离事实的恶意贬损 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7] 案例三:微信群内过激言论构成侵权 - 张先生与李女士因小区停车场挪车事宜在300余人的业主微信群发生争执 张先生使用了“好狗不挡道”“死去吧”“败类”等侮辱贬损性言语 [8] - 相关言论致使部分业主跟风对李女士作出否定性评价 李女士起诉要求张先生在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 [8] - 法院审理认为 尽管李女士停车行为不当 但张先生的言论明显超出合理沟通限度 易导致他人片面认识 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李女士的社会评价 引发其精神痛苦 构成名誉权侵权 [8] - 法院判令张先生在微信业主群中公开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8] - 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在法律限度内 邻里矛盾应理性沟通 避免言语失当侵害他人名誉权 [9] 案例四:网红造谣恶意竞争构成侵权并判高额赔偿 - 李某因嫉妒王某业绩 在王某代言的商业广告视频中发表“可恶的小三、她只配当别人小三”等评论意图贬低王某 [10] - 该广告视频浏览量达两千多万 负面评论和转发量较高 导致王某名誉受损 被公司决定停播 并因此患抑郁症 [10] - 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10] -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恶意发布不实言论 因视频浏览量高、影响范围广 导致王某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构成名誉权侵权 [10][11] - 法院最终判令李某停止侵权 在某平台公开道歉并保留30日 消除影响 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10] - 法院将“案涉视频浏览量较高”和“跟评情况”作为认定影响范围广、社会评价降低的关键事实 并结合“严重精神损害”事实支持了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11][1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应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13]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多种利用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种考量因素 [14]
网上言论不能越线 随意宣泄依法担责
新浪财经· 2025-12-28 02:42
文章核心观点 - 网络空间是名誉权侵权案件高发区 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名誉权侵权边界 为构建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提供司法指引 [3] 消费评价与名誉权侵权边界 - 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客观评价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即使言辞激烈 例如孙某因不满保洁服务在小红书发布“避雷帖”并附照片聊天记录 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其言论无不实或侮辱之处 故不构成侵权 [4] - 消费者发表不实过激评论则构成名誉权侵权 例如吕某因安装门锁纠纷未满足打折需求 在网络发布“太垃圾了”等侮辱性不实言论 法院判令其删帖、公开道歉并保留30天以上 [5][6] - 消费者评价权应客观理性 非情绪化宣泄或恶意贬损 评价权行使绝非“信口开河” 脱离事实的侮辱性评论需承担法律责任 [6] 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认定 - 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发表侮辱贬损性言论超出合理沟通限度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例如张先生在300余人的业主群使用“好狗不挡道”等言语攻击李女士 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7] - 网络言行自由须以遵守法律和道德为前提 基于“嫉妒”恶意诋毁他人需担责 例如李某在浏览量超两千万的广告视频中评论王某是“可恶的小三” 导致王某停播并患抑郁症 法院判令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8] - 网络侵权案件中 传播范围是衡量损害严重程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院将“案涉视频浏览量较高”和“跟评情况”作为认定“影响范围广、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关键事实 [8] 相关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 侵害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应与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拒不承担者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9] -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9] - 网络用户发布信息与官方信息来源内容不符或添加侮辱诽谤性内容致人误解 应承担侵权责任 [10][11]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1]
村支书模仿雷军卖小米,视频下架何以有争议
南方都市报· 2025-12-14 08:30
事件概述 - 山东威海荣成市滕家镇西初家村村支书以模仿小米公司创始人雷军的方式推销谷物小米 其视频被小米公司法务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投诉下架 [2] - 村支书后续拍摄道歉视频 表达困惑“如果连‘小米’这两个字都不让用 想知道我们还能做点什么” 引发公众热议 [2] - 小米公司发布长文回应 称投诉针对的是“其恶意模仿、捏造污蔑 对我司及我司高管名誉的侵害行为” 而非针对“小米”二字或农产品的正常使用 [2] 法律与侵权争议焦点 - 判断模仿行为是否涉嫌名誉权侵权的关键 在于是否存在侮辱和丑化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 [3] - 村支书的模仿视频主要模仿雷军的语气、话术和风格 该行为是否构成侮辱丑化及造成实质侵害后果 存在争议且需法律途径最终判定 [3] - 类似纠纷大多通过平台而非法律途径解决 但平台处理方式可能缺乏统一标准 例如有模仿雷军卖红薯的博主被投诉 平台审核判定结果为不侵权 [3] 平台治理与投诉机制 - 平台在处理侵权争议时 若仅告知用户“被投诉”并下架视频 无法解答疑惑且缺乏公信力 [3] - 平台需要厘清调解原则和底线 建立一套公平透明的标准和操作流程 才能使投诉机制具有公信力 [4] - 平台内容治理应克制“先下架内容”的冲动 慎用相关权限 应通过透明公正的标准核查说理 并积极受理被投诉者的申诉 [4] 企业行为与公众认知 - 小米公司面对诸多模仿视频尝试投诉 是其维权的“本分” 但投诉行为易被公众视为滥用投诉机制 [4] - 企业或名人容忍模仿是“情分” 认为有侵权风险时选择投诉维权是“本分” [4] - 若平台处理不当 可能导致企业(如小米)和内容创作者(如村支书)均感觉有失公平 [4]
被辞退后网上发帖,这样“吐槽”算不算侵权?
人民网· 2025-12-09 08:59
案件核心事实与背景 - 某公司与员工何某于2023年9月20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 [1] - 2024年3月15日,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为由决定不予录用何某,并于3月22日向其送达辞退通知,评估表显示何某试用期综合评分为50分且无本人签字 [1] - 2024年4月10日,何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其2024年3月1日至22日工资差额676.5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63.92元 [2] -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判决维持仲裁裁决,公司随后提起上诉,截至名誉权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劳动争议二审尚未立案 [2] 网络言论与名誉权诉讼 - 2024年9月11日起,何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视频,内容包含公司辞退通知、仲裁文书等,并配以“勇敢维权”、“违法辞退”及公司标签 [3] - 何某在视频评论区回复称,考核无书面依据且未签字,全凭领导主观评价,并表示发布视频是为了“讨个公道” [3] -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向何某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删除不实言论,但何某未予理会,截至诉讼时相关视频均未删除 [4] - 公司认为何某的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 [4] - 何某辩称其只是陈述被违法辞退的事实,且相关判决已确认该事实,并未侵害公司名誉权 [4] 法院审理与判决要点 -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需综合考虑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 [5] -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其经营是否守法的评论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言论自由 [5] - 法院指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不能以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苛责作为自然人的何某 [6] - 何某公开仲裁裁决书的行为不违反规定,因其不属于相关司法文书公布规定的约束主体,且文书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6] - 何某在公布裁决书时未片面截取内容,并在评论区说明案件仍在上诉中,公众可结合信息自行判断,其行为未虚构事实或侮辱公司形象 [6] 法院对侵权主张的具体分析 - 法院认为,公司的试用期评估表中个人能力、业务素质、思想品德、考勤纪律四项为主观评价,在无客观证据且未经何某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评定为不达标,从何某角度看认为属于非法辞退具有一定事实基础 [7] - 仲裁书显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具有违法性,尽管公司不认可裁决,但何某作为被辞退劳动者,据此认为公司违法辞退并表达出来,不具有诽谤恶意 [7] - 何某部分言论如“公司恶心到什么程度”言辞激烈,用词失范,但其发布内容主要围绕自身被辞退及维权经历分享,有一定事实基础,并非恶意诋毁 [8] - 何某的行为不存在明显恶意丑化公司人格或严重偏离公正理念的情况,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8] - 公司诉请赔偿1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及该损失与何某言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8] -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8] 案件延伸观察 - 法院指出,何某的言论虽不构成法律上的名誉侵权,但其部分言论有失妥当,存在挑起舆论风波、引导公众对立面的倾向 [9] - 争议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理性方式解决,而非利用网络激化矛盾,何某拒绝删除视频的做法既不能解决争议,还可能加深矛盾并挤占公共网络资源 [9] - 倡导广大网民理性表达,尊重他人,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9]
一场由油罐车事件引发的纠纷:前湖北首富杠上金龙鱼
中国能源网· 2025-11-20 22:37
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在新闻发布会上要求金龙鱼就油罐车事件道歉并质问其行为 [1] - 2024年7月,兰世立通过抖音和今日头条发布视频,直指油罐车在卸载煤制油后未清洗就直接装运食用油进入金龙鱼工厂,并称金龙鱼两天跌了6500亿,将此事与毒牛奶类比 [4][6] - 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获得4.6万点赞、8341条评论和2.0万次转发,引发广泛舆论关注 [7] 官方调查与企业回应 - 事件曝光后,国务院食安办组织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问题 [5] - 2024年8月新华社发布调查结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油罐车仅涉及四家粮油公司,金龙鱼不在其列,联合调查组称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7] - 金龙鱼方面曾发布官方声明,表示对食品安全有完备管理体系,并组织了全面自查,结果显示其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 [7] 法律诉讼与判决结果 - 2024年10月,益海嘉里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兰世立,指出其言论严重失实,捏造股价暴跌数据,并给产品贴上未经证实的“有毒”标签,导致品牌商誉受损 [7][8] - 益海公司提供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合格,并有多地经销商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兰世立的言论导致产品销量明显下降及股价受到影响 [9] - 法院两审均认定兰世立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在抖音和今日头条平台连续七天公开道歉,并赔偿益海嘉里1万元经济损失及2万元律师费 [10] - 2025年11月,兰世立发布道歉声明,承认此前视频言论不实 [13] 事件后续与最新发展 - 兰世立声称在支付赔偿款时因操作失误多付9万元,但益海嘉里在收到全部执行款后未向法院报告款项已结清,反而申请强制执行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导致其在美国出差时陷入资金困境 [15] - 兰世立指责对方在其道歉信发布后投入资源推流,使道歉声明的流量超过百万,对其名誉造成进一步伤害 [14] - 兰世立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名誉权纠纷案,并将就多付款项和账户冻结问题另行起诉,双方纠纷演变为包含不当得利纠纷的复杂法律争端 [15] 行业监管动态 -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食用油等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违规运输者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拒不整改的可吊销许可证 [11]
“油罐车事件”余波未了:前湖北首富和金龙鱼“打”起来了
凤凰网财经· 2025-11-20 21:44
事件背景 - 2024年7月,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在抖音和今日头条发布视频,评论“油罐车混装乱象”,视频内容涉及粮油巨头金龙鱼背后的益海嘉里公司 [2] - 视频称“油罐车运食用油进金龙鱼工厂”,并提及“金龙鱼两天跌了6500亿”、“运油后不清洗直接运食油”、“和毒牛奶没区别”、“金龙鱼应第一个退市”等言论 [2][8] - 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获得4.6万次点赞、8341条评论和2.0万次转发 [8] - 事件背景是2024年7月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报道称混装油罐车曾停靠中粮和金龙鱼的工厂 [7][8] 公司回应与调查进展 - 2024年7月9日,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官方声明,强调集团对散装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运输车辆均经过严格查验、检验手续 [8] - 公司向媒体确认,涉事车辆冀E5476W曾到访其武汉及陕西工厂,但解释称武汉工厂行程是该车注册后第一次运输,陕西工厂行程装运前已核验并进行了清罐、验罐 [10] - 新华社于2024年8月25日发布国务院食安办通报,确认了涉事罐车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严肃处理 [10] - 调查发现,该罐车实际车主为掩盖问题,指使他人开具虚假清洗票据 [9] 法律诉讼与判决结果 - 2024年10月21日,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兰世立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控其言论严重失实,导致品牌商誉受损,请求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11][12][13] - 2025年4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兰世立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在抖音、今日头条连续七天公开道歉,并赔偿益海嘉里1万元经济损失及2万元律师费 [13] - 法院认为视频中“无事实根据的描述及推测内容”误导公众,客观上会造成公司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 [13] - 兰世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9月2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指出其作为有影响力的自媒体人,使用“有毒”“退市”等词汇已超出合理监督范畴 [14] 纠纷升级与最新进展 - 二审判决后,兰世立称因财务错误,在2025年10月21日应支付1万元误转成10万元 [15] - 兰世立表示,益海嘉里在收到执行款后未向法庭报告,反而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 [15] - 此事导致双方纠纷从名誉权侵权诉讼演变为包含不当得利纠纷的复杂法律争端 [16] - 兰世立已对益海嘉里提起诉状,请求判决其立即退还不当得利9万元,并赔偿相关费用,同时于2025年11月15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