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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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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21:1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退休、罢免或解任等离职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后自动离职 [4] - 股东会可依法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5]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依公司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 [7] - 高级管理人员因重大失职被解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9类情形者不得任职 [9][3][4]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聘任行为无效,任职期间出现情形的需解除职务 [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10]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 [11]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需赔偿损失 [12]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职务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3]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 [1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15] - 执行职务时违规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 [17]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追责措施执行 [1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1]
洲际油气: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7
洲际油气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任期届满卸任、罢免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生效条件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即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则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高管辞职需董事会收到书面报告后生效 [2] - 罢免/解聘类离职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2] - 必须配合离任审计及重大事项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 [3]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持续有效,保密义务永久有效直至信息公开 [3] - 需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及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提交书面履行计划 [3] - 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 [3] 股份管理规定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 需严格履行关于持股比例、期限等承诺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者,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5] - 被追责者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5]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
中航西飞: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16 20:13
总则 -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1] - 管理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等),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法定代表人辞任需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 [2] 任职资格限制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 -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破产企业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监会采取禁入措施等情形者不得任职 [3] - 违反规定的选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违规情形将解除职务 [3]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前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移交 [4] - 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4] - 违反承诺或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保密义务及忠实义务持续有效 [4]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及新增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需遵守原任期及期满后6个月内的转让限制(如持股比例不超过25%) [5] - 需履行持股变动相关承诺,配合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核查 [5][6]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追责,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 [6] - 被追责者可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
运达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1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职务自动终止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高管可提前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2] -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管辞任情况 [2] - 特殊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2]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60日内完成补选 [2] - 董事/高管因违法违规被解职 董事解聘自股东会决议生效 高管解聘自董事会决议生效 [2][3]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步辞去该身份 公司需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任职资格终止情形 - 存在8类情形时需解除职务: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被判刑/破产企业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监会禁入等 [3][4] - 违规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管无效 [4] 移交与审计程序 - 离职需与指定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可启动离任审计 结果需报董事会 [4]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方案 违约需赔偿损失 [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3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股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 [6] - 因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现行法律为准 [8]
振华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3]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合规 [2]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处理,任期届满未连任即自动离职 [5]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或高管,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 [6] - 高管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7]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 [8] - 出现资格不符情形时,公司需立即解除职务或30日内处理(视具体条款) [9] - 违规履职的董事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4] 移交与承诺履行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及未结事务清单 [11] - 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者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12]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忠实义务延续2年,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13]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持股25% [5] - 执行职务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5] - 擅自离职致损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者,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17]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不影响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18] 附则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19][2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20]
永新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1:4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解任、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时,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命完成 [2]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辞职时间、原因、后续任职情况、未履行承诺及影响等,独立董事需额外说明需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2] - 辞职一般自报告送达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等情形时,需待补选完成后生效 [2][3] - 公司需在董事辞职后60日内完成补选,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30日内确定 [3] - 董事或高管因重大失职、违反法规等被解任时,决议当日生效;若解任无正当理由,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 [4] - 出现不得任职情形(如被证监会禁入、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任)时,公司需在30日内解除职务 [4]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5] - 需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及离任审计 [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其他义务依公平原则确定 [6]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需继续履行,并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相关规定 [6] - 所持股份变动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相关制度 [6] - 涉及法律纠纷或业务遗留问题时,需配合调查并签署协议明确责任 [7][8] 责任追究 - 禁止通过辞职规避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9] - 离职不免除因任职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 [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9][10]
久盛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3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3] - 特殊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4] - 公司需在董事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合规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需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且视为同步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当日生效 [7][8] - 明确9类禁止担任董事或高管的情形(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措施未届满等),违规任命无效且需解除职务 [9][10]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确认文件 [10] - 涉及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的离职人员可能被启动离任审计,结果需报董事会 [11]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12]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公开 [13] - 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1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或说明 [1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制定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维权费用 [16]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复核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7]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8]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