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8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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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833533) - 证券事务代表任命公告
2025-06-13 19:31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证券事务代表任命的基本情况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侯玉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期限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自 2025 年 6 月 13 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合规性说明及影响 (一)人员变动的合规性说明 侯玉婷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 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人员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 ...
骏创科技(833533) -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6-13 19:30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5 年 6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安居 6.会议列席人员: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7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拟聘任侯玉婷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任期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
骏创科技(833533) -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2025-06-06 19:02
公司变更 - 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 近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后《营业执照》[3] -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3075.7328万元[3]
骏创科技(833533) -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2025-06-04 19:18
股份限售情况 -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22,881,970股,占总股本17.50%,2025年6月9日可交易[2] - 沈安居本次解除限售18,221,053股,占总股本13.94%,未解除54,838,486股[3] - 李祥平本次解除限售4,660,917股,占总股本3.56%,未解除0股[3] 股份结构 - 无限售条件股份71,187,379股,占比54.44%[5] - 高管股份限售55,100,420股,占比42.14%[5] - 个人或基金限售4,171,588股,占比3.19%[5] - 其他法人限售297,941股,占比0.23%[5]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59,569,949股,占比45.56%[6] - 公司总股本为130,757,328股[6] 股份增持 - 2022年6月14日至7月14日,沈安居增持189,800股,李祥平增持11,845股[5]
骏创科技(833533) -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公告
2025-06-04 19:18
股权激励计划 - 2025年4月21日审议通过注销2022年部分股票期权议案[1] - 注销股票期权数量1,299,600份,剩余0份[3][4] - 期权简称及代码为骏创JLC1、850049;骏创JLC2、850080[4] - 2025年6月3日注销,计划实施完毕[4] 影响及文件 - 注销不影响财务、经营及团队积极性稳定性[3] - 备查文件为《期权注销确认书》[5] - 公告日期为2025年6月4日[6]
骏创科技(833533):“以塑代钢”趋势下配套T公司,技术积累助力储能/动力电池业务拓展
华源证券· 2025-06-04 14:19
报告公司投资评级 - 首次覆盖给予骏创科技“增持”评级 [5][6] 报告的核心观点 - 骏创科技是汽车塑料零部件供应商,服务于T公司、斯凯孚等,2024年营收7.55亿元,顺应“以塑代钢”趋势,技术积累助力储能/动力电池业务拓展,全球化产能布局优化,看好其在乘用车和储能/动力电池领域发展潜力 [5][6] 市场表现 - 截至2025年6月4日,骏创科技收盘价37.98元,年内最高/最低为78.60/8.18元,总市值49.6616亿元,流通市值18.3464亿元,总股本1.3076亿股,资产负债率55.46%,每股净资产3.61元/股 [3] 投资要点 公司概况 - 骏创科技主要产品有汽车塑料零部件、模具、贸易件等,客户多为跨国国际化公司,直接或间接服务众多汽车制造商,截至2024年末有专利77项,其中发明专利22项,具备双色成型等技术 [5] 经营业绩 - 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7.55亿元(yoy+8.08%)、归母净利润5115.61万元,毛利率、净利率分别为22.7%、6.2%;2025Q1实现营业收入1.61亿元、归母净利润975.78万元 [5] 行业趋势 - 2024年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系列收入增加,“以塑代钢”拉动行业需求上升,发达国家汽车平均塑料用量超300kg/辆,国产汽车约100kg,我国汽车塑料用量和零部件未来空间大 [5] 业务拓展 - 顺应新能源车发展,产品用于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2024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超1800万辆(yoy+24.4%),渗透率20.1%,2030年全球乘用车新能源渗透率有望达50%;2024年全球储能市场高速发展,新型储能新增装机同比增长62.5%,公司开拓储能/动力电池领域业务 [5] 公司举措 - 2024年初设立新加坡子公司优化持股架构,子公司骏创北美2023年9月量产,2024 - 2025年产能爬坡,2025Q4有望扭亏,增强与客户合作及应对贸易风险能力 [5][6] 盈利预测与估值 盈利预测 - 预计公司2025 - 2027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68/0.90/1.18亿元,对应EPS分别为0.52/0.69/0.90元/股,对应当前股价PE分别为73.5/54.9/42.1倍 [6] 财务预测摘要 - 给出2024 - 2027E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及主要财务比率,如2025E营业收入8.43亿元,同比增长11.67%等 [8]
骏创科技(833533) - 监事离任公告
2025-06-03 20:46
人员变动 - 蒋辉秋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监事,离任自选举新任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生效[2] - 蒋辉秋直接持股0股,间接持股41,243股[2] 后续安排 - 公司将尽快完成职工代表监事补选,选举前蒋辉秋继续履职[4] 影响说明 - 离任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不影响公司经营[3][4] 公告信息 - 公告日期为2025年6月3日[5]
骏创科技(833533)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05-20 19:45
权益分派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基准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77,577,006.18元[2] - 本次权益分派转增30,174,768股,派现金红利20,116,512.00元[2] - 以总股本100,582,56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股派2元[3] - 权益登记日2025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5月28日[5] 股份变动 - 限售流通股变动后数量82,451,919股,比例63.06%[7] - 无限售流通股变动后数量48,305,409股,比例36.94%[7] 财务数据 - 送转股后2024年年度每股净收益0.39元[9][10]
骏创科技(833533) - 对外投资(对美国控股子公司增资)进展公告
2025-05-20 19:17
投资情况 - 骏创北美累计投资400万美元,公司累计投370万美元[2] - 拟增700万美元,增资后总投资1100万美元[2] 股权变动 - 增资后公司在骏创北美控股比例由92.50%增至97.27%[2] 进展情况 - 已完成400万美元投资款支付,通过对外投资登记备案[3] 投资意义 - 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长期对财务和经营有积极作用[4]
骏创科技(833533)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5-15 20:46
股东会信息 - 2025年05月15日14时现场和网络视频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5][8] - 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7] 参会情况 - 5名股东出席和授权出席,持表决权股份63,224,865股,占比62.8587%[10] 会议结果 - 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12项议案[13] - 律师认为召集、召开、表决等合规,结果合法有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