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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中和(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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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2025》报告发布
中国新闻网· 2025-12-18 21:10
会议与报告发布 - 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2025年度会议暨海南“十五五”发展战略研讨会在海口召开 会议由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能源基金会主办[1] - 会议主旨报告环节 专家学者围绕政策实施不确定性对碳污减排的影响、以双碳为牵引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十五五”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空气质量改善驱动低碳发展和公正转型等主题进行分享[1] - 专题论坛环节 专家学者就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转型节奏、地方落实国家目标的现实挑战、碳市场与环境政策合力、空气质量标准的角色与科学依据、以健康为核心的标准修订展望等内容展开讨论[3] 核心研究报告 - 《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2025》报告在会议上正式发布 该报告是系列报告的第五期[3] - 报告以构建空气污染和气候协同治理监测指标体系为核心 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深度交叉融合[3] - 报告在延续以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 对部分指标进行了更新与完善 通过追踪指标进展并强化国内外对比 系统评估“十四五”以来的阶段性进展[3] - 报告总结了协同治理的成效与不足 深入分析面临的挑战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3]
《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2025)》报告发布会在海口市召开
证券日报之声· 2025-12-17 21:51
会议概况与核心主题 - 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2025年度会议暨海南“十五五”发展战略研讨会在海口召开 会议主题为“迈向‘十五五’:协同治理新征程” 重点围绕“十五五”降碳减污结构转型、地方行动及健康驱动空气质量标准升级展开交流[1] - 会议同期发布了《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2025)》报告[1] 行业现状与成就 - 过去十余年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成就 实现了经济增长与空气质量改善同步推进[1] - 中国空气质量已取得历史性成就 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2] - 过去十余年 中国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瞩目成效 经济增长、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与空气质量改善等多重政策目标呈现深度协同的良好态势[4] - 中国在经济增长与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双赢[5] 行业面临的挑战与压力 - 行业仍面临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的压力 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效还不稳固[1][2] - 行业面临能源规划指标执行偏离、产能置换立而不破现象普遍、能源就地平衡模式回归、空气质量目标倒逼经济绿色转型作用弱化等问题[5] - 中国空气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5] “十五五”期间行业核心发展方向与战略 - “十五五”期间协同推进降碳减污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凸显[1] - 需从三方面发力:推动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根本转变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移动源及面源污染全流程、全环节、精细化减排 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空气质量管理体系[2] - 应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 以实现世界领先的空气环境和低碳发展为目标[3] - 应基于当前空气质量与排放水平 综合考虑健康效益与政策引领作用 明确时间表与路线图 打造“先进地区先行、重点区域攻坚、全国梯次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格局[5] - 碳达峰与NDC目标为中国空气质量迈向根本性好转提供关键支撑[5] 具体实施路径与工程建议 - 应谋划压舱石减排工程以对冲能源发展不确定性 包括从严控新增燃料煤炭消费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非电用煤(天然气)、深入推动重型货车新能源化及内河船舶电化、实施燃煤发电机组全烟气全时间段超低排放改造等四个方面[5] - 应开展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与达标路径研究[5] 海南省的定位与示范作用 - 海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自由贸易港 肩负守好生态家底与打造低碳岛的战略重任 正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海南特点的绿色低碳发展路径[1][3] - 海南空气质量持续领跑 期待其打造区域空气质量示范样板 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有益借鉴[2] - 海南将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共治作为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重要路径 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3] - 建议在海南打造空气管理创新研究前沿基地 依托自贸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双重战略优势 以世界级空气质量吸引世界级绿色产业落地 实现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4] 行业发展前景与驱动力 - 绿色低碳投资持续扩容 绿色产业出口表现亮眼 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彰显出该领域未来广阔的发展前景与巨大潜力[4]
《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报告发布会在海口市召开
证券日报网· 2025-12-17 21:30
会议核心观点 - 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2025年度会议在海口召开 会议聚焦“十五五”期间协同推进降碳减污、结构转型与空气质量标准升级 并发布了《中国碳中和与清洁空气协同路径(2025)》报告 [1] -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 中国过去十余年在经济增长与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取得双赢和瞩目成效 但当前改善成效尚不稳固 “十五五”期间面临结构性压力 协同推进降碳减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 [1][2][5] “十五五”期间政策与行动方向 - 需推动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实现根本转变 并深入推进重点行业、移动源及面源污染的全流程精细化减排 [2] - 应谋划压舱石减排工程 具体包括从严控新增燃料煤炭消费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非电用煤、深入推动重型货车新能源化及内河船舶电化、实施燃煤发电机组全烟气全时间段超低排放改造等方面 [5] - 应基于当前空气质量与排放水平 明确时间表与路线图 打造“先进地区先行、重点区域攻坚、全国梯次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格局 [5] - 需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空气质量管理体系 [2] 海南省的定位与战略 - 海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最大经济特区 肩负守好生态家底与打造低碳岛的战略重任 正探索具有海南特色的绿色低碳发展路径 [1][3] - 海南空气质量持续领跑 目标是在“十五五”期间实现世界领先的空气环境和低碳发展 打造展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亮丽名片和区域空气质量示范样板 [2][3] - 建议在海南打造空气管理创新研究前沿基地 依托自贸港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双重优势 以世界级空气质量吸引世界级绿色产业落地 实现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4] 行业发展与投资前景 - 中国绿色低碳投资持续扩容 绿色产业出口表现亮眼 已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彰显出该领域未来广阔的发展前景与巨大潜力 [4] - 经济增长、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与空气质量改善等多重政策目标已呈现深度协同的良好态势 [4]
中国碳中和(01372) - 展示文件
2025-12-16 12:01
购股计划基本信息 - 购股计划于2025年12月29日获公司股东有条件采纳[1][2][4] - 股份面值为每股0.01港元[5] 购股权期限与终止 - 购股权期限不得超自授出日期起计10年[5] - 计划终止日期为采纳日期后满10年公司营业时结束[5] 公告与权限 -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后营业日早市开始或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前30分钟刊发股东大会结果公告[9] - 董事会有权在采纳日期起计10年期内授出购股权[11] 要约相关 - 授出购股权时要约有效期为21日[14] - 接纳要约需支付1.00港元作为代价[14] - 要约若未在规定期间内获接纳将被视为不可撤销地拒绝并自动失效[15] - 要约接纳期限为要约日期起21日(或较短期间)内,否则视为不可撤销拒绝[18] 参与者资格 - 董事会厘定合资格参与者资格时会考虑其经验、服务年期和贡献等[12] 认购价规定 - 认购价不得低于股份要约日期收市价、前连续5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要约日期面值三者最高者[18] 股份配发与归属期 - 公司收到行使购股权通知、股款及证明后28日内,须配发给承授人股份并入账列作缴足[19] - 承授人行使购股权前须持有至少12个月归属期,特定情况可酌情缩短[19] 特殊情况行使 - 承授人身故,其遗产代理人可在身故后12个月内或购股权期限届满前行使未行使购股权[19] - 身为集团雇员或董事的承授人,若因健康欠佳等原因不再为合格参与者,可在不再为雇员或董事日期后3个月内行使全部或部分未行使购股权[20] - 若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或部分要约,要约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后,承授人有权在1个月内按相关条文行使未行使购股权[20] - 公司发出自愿清盘通告时,承授人或其遗产代理人可在建议举行股东大会前2个营业日行使未行使购股权[20] - 公司进行重组或合并订立债务重整协议等时,自通告日起至2个月或不迟于法院指示大会日期前2个营业日(以较早者为准)可行使未行使购股权,暂停日期起行使权中止,安排生效后未行使购股权失效[21] 股份权益 - 尚未行使购股权所涉及股份不获派股息,行使时配发股份与行使日已发行缴足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享有同等地位[21] 购股权终止 - 购股权期限在购股权期限届满、承授人违反第6.1分段、第6.6分段所指期间届满、公司开始清盘时(以最早者为准)自动终止,未行使购股权自动失效[22] 授权限额 - 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采纳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含库存股份)的10%[24] - 采纳日期(或股东批准上次更新之日)起3年后,更新后的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批准当日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含库存股份)的10%[24] 批准要求 - 若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致12个月内已发行及将发行股份超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份)的1%,需股东大会另行批准[25] - 向董事、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及其联系人授出购股权,需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27] - 若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及其联系人授出购股权致12个月内已发行及将发行股份超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份)总数的0.1%,需股东大会批准[27] - 修改向主要股东、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其联系人授予购股权的条款,需取得相关股东批准[27] 股本结构变动调整 -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时,需对计划或购股权限股份数目、面值及认购价作公平合理调整,调整后总认购价尽量与调整前相同,且股份发行价不低于面值[29] 购股权注销与行使 - 已授出但未行使购股股权除非获承授人书面同意和董事批准,否则不得注销,注销后再授新购股股权需在股东批准限额内[30] - 购股股权行使需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本必要增加,董事应安排公司有足够法定未发行股本[31] 争议解决与计划修订 - 本计划产生的争议应交由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决定,其决定在无明显错误时具最终约束力[32] - 本计划可由董事会或计划管理人修订,但部分情况需股东批准,且不得对已授购股股权发行条款造成不利影响[33] - 对计划条款重大修订、购股股权条款变动及董事或计划管理人修订权力修改需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及/或股东批准[34] 计划终止与后续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随时终止本计划,终止后不再提呈购股股权,但此前已授未行使购股股权仍有效[37] - 终止计划后,已授购股股权详情需在寻求批准新购股股权计划的通函内披露[37] 其他规定 - 本计划不构成公司与雇员雇佣合约一部分,不影响雇员权利义务,不赋予额外补偿权利[37] - 公司承担建立和管理本计划成本,承授人有权收取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及文件副本[37] - 承授人接纳要约或行使购股权前应取得必要同意及批准[38] - 承授人应支付参与计划或行使购股权涉及的所有税项并履行相关责任[38] - 接纳要约后承授人视为不可撤回放弃失去计划项下权利时获取补偿的权利[38] - 本计划及据此授出的购股权限受香港法律规管并按此诠释[38]
中国碳中和(01372) - 补充公告关於:(I) 将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举行的...
2025-12-09 16:31
股东特别大会信息 - 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10时30分举行[2] - 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11时30分举行[2] - 两次大会递交过户档及相关股票证书最后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下午4时30分[3][4] 委任表格情况 - 现有格式的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仍有效[4] - 现有格式的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仍有效[5] 公告相关 - 公告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7] - 公告日执行董事为邸灵、张晓东及鲁向勇[7] - 公告日非执行董事为陈永岚、钟国兴及耿志远(陈蕾代替)[7] - 公告日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曹明、汪家驷及乔艳琳[7]
中国碳中和(01372) - 致非登记股东之通知信函及申请表格
2025-12-05 22:05
公司公告 - 2025年12月5日发布通函,涉及发行可换股债券关连交易及终止现有购股计划[1][4][6] 通讯获取 - 公司通讯中、英文版本分别上载于公司及联交所网站[1][4] - 可填表格或电邮获取印刷本,非登记股东需向中介提供邮箱[2][5][8] 其他说明 - 指示适用至2026年2月8日,继续收印刷本需书面请求[8] - 公司可披露个人资料,查改需书面寄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8]
中国碳中和(01372) - 致登记股东之通知信函及申请表格
2025-12-05 22:03
公司通讯 - 2025年12月5日刊发建议发行可换股债券等通函及相关文件[1][5] - 通讯中英文版本已分别上传公司及联交所网站[1][5] - 难接收通知可索取印刷本[2][6] 股东事宜 - 登记股东需提供有效邮箱地址[3][6] - 甲部指示适用于后续通讯至2026年2月8日或更改[8] - 无有效邮箱视为选邮寄接收通知[8]
中国碳中和(01372) - 代表委任表格
2025-12-05 21:59
会议信息 - 股东特别大会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11时30分在深圳诺德金融中心举行[2] 股份登记 - 代表委任表格须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11时30分前送达[4] - 2025年12月22日至29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4] - 过户表格及股票最迟于2025年12月21日下午4时30分前送达[4] 其他信息 - 公司股份面值为0.01港元[2] - 大会将考虑批准并采纳购股权计划[2]
中国碳中和(01372) -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25-12-05 21:57
股东大会安排 -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11时30分在深圳举行股东特别大会[3] 股份相关 - 购股计划配发及发行股份总数不超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的10%[5] - 2025年12月22日至29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6] - 股份过户文件等最迟12月21日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指定地点登记[6] - 代表委任表格等最迟12月27日上午11时30分前送达指定地点才有效[8] 购股计划 - 新购股计划生效后终止2016年3月29日现有购股计划[5]
中国碳中和(01372) - (1) 终止现有购股权计划及建议採纳新购股权计划;及(2) 股东特别大...
2025-12-05 21:55
会议安排 - 公司拟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11时30分在广东深圳举行股东特别大会[3][37][88] - 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11时30分交回[3][37][95] - 公司将在2025年12月22日至12月29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9][92] - 为确定参会及投票资格,股份过户文件最迟12月21日下午4时30分送达[92] 现有购股计划 - 现有购股计划于2016年3月29日采纳,有效期10年[8][17] -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2025年12月4日,无未动用计划授权限额[8][17] -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授出800万份购股期权,张雁获授500万份,李蓓获授300万份,行使价均为0.262港元[17] 新购股计划 - 建议采纳新购股计划,有效期自采纳日期起10年[19] - 新购股计划合资格参与者包括雇员参与者,由董事会酌情厘定[21] - 新购股计划承授人须持有购股期权至少12个月方可行使,特定情况可缩短[23] - 认购价由董事会酌情厘定,不得低于要约日收市价、前5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要约日面值三者最高者[27][54] - 计划授权限额下,可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采纳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含库存股份)的10%,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642,960,000股,可发行64,296,000股[31][55] -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拟向钟国兴等多人授出购股权[33] - 新购股权计划须获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方可作实[30][84] - 采纳日起3年后公司可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更新后不得超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的10%[55] - 公司可寻求股东批准授出超计划授权限额购股,超限额部分仅可授予特定合资格参与者[55] - 购股权行使时间不得超授出日期起10年,受提早终止条文限制[62] - 新购股计划由采纳日期起10年后公司营业时间结束时届满[81] - 新购股计划生效后终止2016年3月29日现有购股计划[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