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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燃气(0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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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燃气(06661) - 持续关连交易与城市集团之合作框架协议
2025-11-19 20:19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Huzhou Gas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06661) 持續關連交易 與城市集團之合作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9月12日 之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本公司與城市 集團簽訂之2023年 至2025年 供 應 框 架 協 議。 鑒 於2023年 至2025年供應框架協議將於2025年12月31日屆滿,於2025年11月19日, 本 公 司 與 城 市 集 團 訂 立 合 作 框 架 協 議,據 此,本 集 團 同 意 向 城 市 集 團 銷 售,而 城 市 集 團 同 意 自 本 集 團 購 買 特 定 商 品 及 服 務,期 限 為2026年1月1日 至2028年12 月31日。 合作框架協議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
湖州燃气(06661)委任孙小伟为非执行董事
智通财经网· 2025-11-14 22:02
智通财经APP讯,湖州燃气(06661)公布,王鹏先生因工作职务调整,辞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25年11 月14日起生效。 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孙小伟先生已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此外,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姚艳丽女士为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
湖州燃气(06661.HK):王鹏辞任非执行董事
格隆汇· 2025-11-14 22:02
格隆汇11月14日丨湖州燃气(06661.HK)公布,王鹏因工作职务调整,辞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25年11 月14日起生效。于彼辞任后,王鹏在集团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孙小伟已获委任为公 司非执行董事。彼之任期将自临时股东大会之日(即2025年11月14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 止。 ...
湖州燃气委任孙小伟为非执行董事
智通财经· 2025-11-14 22:00
公司治理变动 - 王鹏先生因工作职务调整辞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自2025年11月14日起生效 [1] - 孙小伟先生于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1] - 姚艳丽女士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成为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1]
湖州燃气(0666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4 21:58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五條 戰 略 委 員 會 設 召 集 人 一 名,負 責 召 集 和 主 持 戰 略 委 員 會 會 議。召 集 人 由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選 舉 產 生,報 董 事 會 批 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戰 略 發 展 需 要, 增 強 公 司 核 心 競 爭 力,確 定 公 司 發 展 規 劃,健 全 投 資 決 策 程 序,加 強 決 策 科 學 性,提 高 重 大 投 資 決 策 的 效 益 和 決 策 的 質 量,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結 構,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以 下 簡 稱「《公 司 法》」)、《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以 下 簡 稱「《上 市 規 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湖 州 燃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簡 稱「《公 司 章 程》」)的 規 定,公 司 特 設 立 董 事 會 戰 略 委 員 會(以 下 簡 稱 「戰 略 委 員 會」),並 制 定 本 工 作 細 則。 第二條 ...
湖州燃气(0666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4 21:58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董 事、管 理 人 員 的 產 生,優 化 董 事 會 組 成,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結 構,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以 下 簡 稱「《公 司 法》」)、《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以 下 簡 稱 「《上 市 規 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湖 州 燃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簡 稱「《公 司 章 程》」)的 規 定,公 司 特 設 立 董 事 會 提 名 委 員 會,並 制 定 本 工 作 細 則。 第二條 董 事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董 事 會 設 立 的 專 門 工 作 機 構,主 要 負 責 對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人 選 依 照 選 擇 標 準 和 程 序 進 行 選 擇 並 提 出 建 議,對 董 事 會 負 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不 少 於 三 名 董 事 組 成,其 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過 半 ...
湖州燃气(06661) -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4 21:57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四條 薪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由 董 事 長、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全 體 董 事 提 名,並 由 董 事 會 會 議 選 舉 產 生。 第五條 薪 酬 委 員 會 設 召 集 人 一 名,由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擔 任,負 責 召 集 和 主 持 薪 酬 委 員 會 會 議。召 集 人 由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以 上 選 舉 產 生,報 董 事 會 批 准。 第六條 薪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任 期 與 董 事 會 董 事 任 期 一 致,委 員 任 期 屆 滿,連 選 可 以 連 任。期 間 如 有 委 員 不 再 擔 任 公 司 董 事 職 務,則 自 動 失 去 委 員 資 格,並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本 工 作 細 則 的 相 關 規 定 補 選 委 員。 第七條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前,除 非 出 現 法 律 法 規、《上 市 規 則》《公 司 章 程》或 本 工 作 細 則 規 定 的 不 得 任 職 之 情 形,不 得 被 無 故 解 除 職 務。 第八 ...
湖州燃气(0666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1-14 21:56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簡 稱「公 司」)董事會履行全體股 東 賦 予 的 職 責,確 保 董 事 會 能 夠 進 行 富 有 成 效 的 討 論,作 出 科 學、迅 速 和 謹 慎 的 決 策,規 範 董 事 會 的 運 作 程 序,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簡 稱「《上 市 規 則》」)等 其 他 有 關 法 律、行 政 法 規 以 及 《湖 州 燃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簡 稱「《公 司 章 程》」),特 制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二章 董事會組成及下設機構 第二條 公 司 設 董 事 會,董 事 會 由 九 名 董 事 組 成,設 董 事 長 一 人,副 董 事 長 一 人,獨 立 董 事 三 人,職 工 代 表 董 事 一 人。 董 事 會 得 指 定 一 至 數 名 董 事 擔 任 執 行 董 事。執 行 董 事 會 處 理 董 事 會 授 權 的 事 宜。 董 事 會 設 董 事 長 一 人,設 ...
湖州燃气(0666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4 21:56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 能,實 現 對 公 司 各 項 財 務 收 支 和 各 項 經 營 活 動 的 有 效 監 管,做 到 事 前 審 計,專 業 審 計,確 保 董 事 會 對 管 理 層 的 有 效 監 督,進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結 構,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以 下 簡 稱「《公 司 法》」)、《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以 下 簡 稱「《上 市 規 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湖 州 燃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簡 稱「《公 司 章 程》」)的 規 定,公 司 特 設 立 董 事 會 審 計 委 員 會,並 制 定 本 工 作 細 則。 第二條 董 事 會 審 計 委 員 會 是 董 事 會 設 立 的 專 門 工 作 機 構,主 要 負 責 對 公 司 審 計、內 控 體 系 等 方 面 監 督 並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意 見。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 計 委 員 會 ...
湖州燃气(066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14 21:54
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州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行 為,維 護 公 司 股 東 的 合 法 權 益,保 證 股 東 會 依 法 行 使 職 權,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以 下簡稱「《公 司 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以 下 簡 稱「《證 券 法》」)、《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以 下 簡 稱「《香 港 上 市 規 則》」)和《湖 州 燃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簡 稱「《公 司 章 程》」)以 及 國 家 相 關 法 律、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制 定 本 規 則。 第二條 公 司 股 東 會 的 召 集、提 案、通 知、召 開 等 事 項 適 用 本 規 則。 公 司 應 當 嚴 格 按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規、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證 券 監 管 規 則、本 規 則 及《公 司 章 程》的 相 關 規 定 召 開 股 東 會,保 證 股 東 能 夠 依 法 行 使 權 利。 臨 時 股 東 會 不 定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