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与利润分配 - 2026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478.74亿元[12] - 按普通股股份总数88,363,784,223股计算,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168元(含税)[12] - 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48.45亿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1.0%[12] - 现金股利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2.1%[12] - 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10%[67] - 利润分配以经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较少者为基准[66] - 资本充足水平低于监管要求时属于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67] -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须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原因及资金留存用途[67] 资本工具与债券发行 - 资本工具发行规模不超过2,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可在有效期内分批次发行[74] - 资本工具类型为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期限不少于5年期[74] - 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用于补充二级资本[76] -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2,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可在有效期内分批次发行[76] -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为减记型,期限不少于1年,用于补充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76] - 资本工具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发行市场均包括境内外市场,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74][76] -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24个月为止[76] - 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可在有效期内分批次发行[81] - 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总行和境外分行,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81] - 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筹措中长期资金、优化负债结构、支持业务稳健发展[81] - 金融债券发行品种包括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科技创新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碳中和债券等[81] - 金融债券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81] 公司治理与章程修订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扩大至包括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首席合规官、业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18] - 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新增第三十七条,规定除非上市地证券无纸化法律及规则另有规定,公司不得以有纸形式发行H股[21] - 新增第五十八条列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的九项规定,包括不得占用本行资金、不得强令指使要求本行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27] - 第六十二条修订后控股股东定义扩展为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股低于百分之五十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28] - 对同一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29] - 对同一股东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五[29] - 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董事长与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29] -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股东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前必须履行党委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31] - 股东会特别决议须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须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7]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43] - 独立董事任职工作经历要求由8年以上修订为85年以上[47] -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特定事项时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50] - 行长任期三年,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连聘连任[53] - 高级管理层成员选聘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任免[53]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5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5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本行或股东利益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60] -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63] 股东会与信息披露 -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1月27日9:30在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召开[9] - 会议审议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修订《公司章程》、资本工具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发行额度、金融债券发行额度四项议案[9] - 《公司章程》将在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生效[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4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40]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42] - 股东会通知须向股东以公告方式送出,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通知[34]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须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4] - 会计师事务所享有随时查阅公司账簿记录凭证及要求高管提供资料说明的权利[68]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事先通知该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事务所向股东会陈述意见[70]
交通银行(03328) - 海外监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