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明确营销范围、行为规范及内部管理要求,确保期货公司合规展业 [1][2] 制度建设与人员管理 - 期货公司需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并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 [2] - 开展互联网营销的人员需为获得期货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 [2] - 期货公司需对营销账户统一管理,明确标识和风险提示,并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内容、人员等方面明确区分 [2] 营销内容与行为规范 - 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活动混淆,不得涉及期货行情分析、信息传播等活动,需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1] - 期货公司需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员工个人名义开展 [1] - 期货公司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 [2] 投资者保护 - 期货公司需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 [2]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 [2] 第三方机构管理 - 期货公司需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 [2] - 期货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率、交易率、手续费、资金率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费用 [2]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 [2] 监管与法律责任 -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法律责任 [2] 行业背景与发展趋势 -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期货行业加速与互联网融合,形成新的业务模式 [3] - 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业务渠道,增加了获客能力 [3] - 个别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 [3]
证监会发文,事关互联网营销!
证券时报·2025-01-10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