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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迎统一监管评级框架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证券时报网·2025-01-18 11:49

监管评级框架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建立统一监管评级框架,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1] - 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1]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 [1] - 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1] 评级要素权重 - 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所占权重最高,为不低于15% [2] - 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 [2] - 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 [2] 评级结果分类 -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 [2] - 2级细分为A、B、C三个档次,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 [2] - 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 [2] -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2] 评级结果运用 -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3] - 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 [3] - 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 [3] - 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3] - 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3] 一票否决机制 - 《办法》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 [2] - 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