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能源报·2026-09-04 18:47

核心观点 国务院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核心变化包括扩大适用范围、调整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强化各方责任与处罚力度[1][3][21] 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 明确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1] - 统筹考虑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发电设备涉网性能、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等因素,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完善[1] - 将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其相应的电力安全责任[1] - 明确电力调度机构的事故报告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 - 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向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邀请其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及时公开结果[1] 总则与适用范围 - 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3] -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附表列示,部分项目调整需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3] - 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区域,因该单一线路或变电站故障导致电网减供负荷或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3] -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其他并网主体),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在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4][5] -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5]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5] 事故报告 -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发电厂、变电(换流)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6] - 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报告[6]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应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6] - 事故发生单位、电力调度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6] -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6] -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6] -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已知设备损坏情况、停运发电设备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发电设备减少出力数值、停电范围,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设备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等[7] -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设备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7] 事故应急处置 - 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应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8]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指导电力企业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物资、装备等投入[8] -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运行值班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8] -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立即组织抢修[8] - 电力调度机构可发布开启或停运发电设备、调整发电设备有功和无功出力、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执行[8] -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设备等必要措施[8] - 事故造成某一区域电力系统全部停止运行的,电力调度机构应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必要时启动系统内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的发电设备或调度外来电源,尽快恢复电力系统运行[9] -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优先保证重要发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9]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9] - 地方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9] -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9] -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加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10][11] -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无效的电网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11] -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11] - 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11] 事故调查处理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12] -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12] -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能源、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邀请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12] -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12] -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45日[13] -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及处置经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应当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建议名单和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3] - 事故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14]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14] 法律责任与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置、迟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15] -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瞒报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15] - 对事故责任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15] - 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16] - 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16][19] -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17]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7]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附表) - 特别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直辖市电网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负荷11000兆瓦以上5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24] - 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直辖市电网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负荷11000兆瓦以上5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24][25] - 较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直辖市电网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发电设备涉网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造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少出力达到电网负荷10%以上[25][26] - 一般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直辖市电网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导致周边其他发电厂并网点或变电站的220千伏以上运行母线电压偏离系统标称电压15%以上持续1.5小时以上[26][27] - 新增新能源相关标准:因自身安全故障,发电设备单次减少出力3000兆瓦以上,其中新能源发电设备单次减少出力1000兆瓦以上[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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