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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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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03 09: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核心框架 - 立法目的为规范组织运行、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2] - 明确三类组织形态: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 - 确立四大基本原则:党的领导、集体所有制、民主管理、按劳分配[4] - 赋予12项核心职能包括土地发包、宅基地管理、集体资产经营等[4][5] 组织治理机制 - 实行"三会"治理结构:成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43][51][56] - 成员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7] - 允许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15户选举1名代表[49] - 理事会成员3-7人,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51] 财产管理制度 - 明确8类集体财产范围,禁止分割到个人[65] - 建立收益分配机制: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按量化份额分配[70] -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39] - 规定资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等财务监管要求[74] 政策支持体系 - 财政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发展[79] - 金融机构需提供股权质押贷款等多样化服务[83] -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保障集体权益[85] -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55][86] 成员权益保障 - 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保障[17] - 明确11项成员权利包括选举权、收益分配权等[21] - 特殊保护妇女权益,禁止因婚姻状况剥夺权利[11] - 允许自愿退出但不得分割集体财产[22] 登记与变更规范 - 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6][7] - 合并分立需经政府批准并公告债权人[34][38] -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财产范围等[30] - 合并后债权债务由新组织承继[36]
保障外嫁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 2025-04-30 06: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核心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促进共同富裕 [1] - 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可依法从事民事活动且不适用破产法规定 [1] -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1] 法律地位与产权改革 - 法律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法律身份认证 [1] - 集体土地等资源主要通过承包、流转方式落实到农户等经营主体 [1] - 为资产雄厚的集体经济组织开辟发展新路径,推动建立产权明晰、治理科学的运行机制 [1] 成员权益保障机制 - 重点解决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法律强制要求保障其"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收益分配权 [2] - 对国家公职人员成员身份作出严格规定,允许通过协商保留其既有权益 [2] 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创新 - 非成员但长期为集体作出贡献者可参与收益分配并享受集体福利 [2] - 允许采用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元化经营模式 [2] - 法律推动盘活闲置土地房屋资源,培育乡村特色产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