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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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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育儿假却按年休假处理,男子告赢公司
人民网· 2025-05-27 08:41
案件背景 - 刘先生原为某工业公司员工 2023年11月离职 根据考勤制度享有带薪年休假4天和公司假5天 实际休假4天[1] - 刘先生2021年6月生育子女 2023年申请育儿假被公司拒绝 公司将其4天休假按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对应工资[1] - 刘先生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4天 公司假5天及剩余育儿假6天的工资[1]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刘先生有权享受每年10天育儿假 公司未审批通过育儿假损害其合法权益 支持4天休假应为育儿假的主张[2]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3339.4元 驳回剩余6天育儿假和5天公司假工资主张[2] - 判决依据为江苏省育儿假政策规定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6] 政策法规 - 江苏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6]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 - 劳动法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4][5] 社会意义 - 育儿假有助于劳动者平衡家庭和工作关系 促进儿童健康成长[3] - 保障男性职工带薪育儿假可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促进女性平等就业[3] - 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育儿假制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