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与责任人 - 制度适用于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2]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2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2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在每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定期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 中期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度和中期报告需包含转股价格调整等内容[10] 业绩预告与特殊情况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3]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18]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披露[18]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披露[18] 股东相关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5][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等须及时报告并披露信息[23] 信息披露流程与审核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通报重大事项[25]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进展[27] - 董事和董事会等有责任让董事会秘书等知悉重大信息[28] -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披露[30] - 重大事项报告需经多环节审核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符合规定媒体披露[31] 信息披露其他要求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报刊网站披露,摘要在相关网站和报刊披露[7] - 公司应通过规定方式提交并披露定期报告,充分披露风险和行业信息[30] - 环保部门负责收集、审核环保信息并报证券部[32] - 公开披露涉及财务等事项需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32] - 临时公告应考虑政策及市场风险,审慎对待预测性信息[32] - 未公开信息自重大事件相关时点最先发生时启动披露流程[37] - 未公开信息内部流转需主管部门汇报,董事会秘书草拟公告[38] - 公司各部门使用数据应以已公告内容为准[40] 监督与责任追究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43] -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等档案管理[45] - 公司董高应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48]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可合并证券监管部门处分[48] -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48]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相关法律处罚[48]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8] 其他规定 - 制度与法规相悖或有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和章程执行[50] - 公司定期或临时报告披露后应报交易所或证监局备案并供公众查阅[50] - 公司按上交所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5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5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步废止[50]
中国巨石(600176) -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