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半导(603290) - 公司章程(202609修订)
斯达半导斯达半导(SH:603290)2026-09-22 18:46

上市与股本基础信息 - 斯达半导体2019年12月20日获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2020年2月4日在上交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239473466元人民币[12] - 公司股份总数为239473466股 全部为普通股[23] - 公司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21]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3] - 发起人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1266800股 占比59.38900%[22] - 发起人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持股19796496股 占比16.49708%[22] - 发起人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164964股 占比7.63747%[22] 股份流转与股东权责规则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3] - 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3]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证券公司因包销剩余股票持股超5%等情形除外[3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0]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的 需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42] - 违规超比例买入股份的股东 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79]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股东委托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79] 治理层级议事与审批规则 - 公司因特定三类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30]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对应三类特定情形的合计持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需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4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46] -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9]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76]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76]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 职工代表董事1名[10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3]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19]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25]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35]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3名 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144]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144] - 公司设副总经理1至8名 财务总监1名[150] 利润分配与财务相关规则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需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160]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2] - 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163]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或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界定为重大资金支出[164]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164]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164]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164]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168] - 公司调整变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69] 合并清算相关规则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87] - 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需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18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95] - 公司因特定事由解散的 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196] - 清算组需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198] - 公司财产按顺序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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