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0024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海康威视海康威视(SZ:002415)2026-10-16 16:16

董监高离职管理规则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类离职情形[2] 特殊情形履职要求 -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等特殊情形下,原董事需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继续履职[4] 岗位空缺补聘时限要求 -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合规[4] - 董事会秘书空缺的,公司需在6个月内完成聘任,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职责[5]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5] 股份转让限制规则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11] 信息申报与异议处理规则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情况及相关信息[11]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4] 制度生效与解释规则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发布于2026年10月[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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