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2]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3]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且需满足条件[14] 超募资金安排 - 超募资金达或超计划募集金额,公司应安排使用计划并经审议披露[15] 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超当月计划,超出30%以内由总经理决定,30%以上需董事会审批[16] 闲置资金投资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满足条件,且经董事会审议等[17]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银行签协议并报北交所备案公告[9] 信息公告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情况[18]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取消原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且用于主营业务[19][20][21] 资金使用检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5] 资金使用自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自查并出具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5] 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等定期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5][27]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