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罡股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市天罡仪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罡股份")的委托,指派张晓敏、冉令帅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 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