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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阳光照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0261阳光照明(600261)2024-04-22 19:28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