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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富特钢(江苏)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600282南钢股份(600282)2024-06-24 18:3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富特钢(江苏)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泰富特钢(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泰富特钢(江苏)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江苏特钢)的委托,担任江苏特钢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湖北 新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钢)持有的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 集团)55.248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钢股份或上市公司)59.1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交易) 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新冶钢为江苏特钢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南钢股份 3.66%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收购涉及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