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5 号 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江苏舜天,A 股证 券代码:600287; 高 松,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桂生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1- ──────────────────────── 王重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 经理、副总经理; 李 焱,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赵 凡,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1 号)、《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4〕10 号)查明的事实,江苏舜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公司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 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公司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公 司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