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贝卡:独立董事制度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