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审议[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审议[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审议[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审议[2]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审议[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审议[2] 担保审议标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审议[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审议[3]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3] 股东大会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或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受托代表股份总数超100万股视为投票权征集行为[4] - 关联交易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4][5] 候选人提名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5] - 职工代表监事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推选产生,不少于全体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5] 选举规则 - 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按累积投票规则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5] -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6] -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发表独立声明[6] -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异议应报送书面意见,对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6] -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等内容[6] -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应选出董事人数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6] - 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6] -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表决前,主持人应告知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制备选票,秘书作出说明[6] - 股东可分散或集中行使表决权,集中行使后对其他候选人可能无投票权,投票总数超或少于规定有不同处理[7] - 董事候选人中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7] 规则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议案已通过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生效[7]
华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