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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600644乐山电力(600644)2024-06-13 21:5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88年7月19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4] - 公司于199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840.0659万元[4] -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54万股[9] - 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1988年5月17日以实物资产出资,股份数额1952.84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7.89%[9] - 公司股份总数为53840.0659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840.0659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9]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7]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7]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0]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29]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多种担保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30][3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1]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39] - 股东会作出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51]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67] - 董事会在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五范围内有权确定重大交易事项[6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71]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71] 人员任期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0]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77] -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82] 财务与报告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95] - 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8] 其他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20天通知[105]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10] - 公司减资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公告,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要求清偿或担保[11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15] -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的旧章程同日废止[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