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2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