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董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