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审计制度 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 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 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