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龙杰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 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