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水集团: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宁波水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 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唐 绍祥先生、包建亚女生、马思甜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 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 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 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 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