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水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2022年修订)》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