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花: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2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 | | 致: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