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796 分 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975428000 名 称 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柳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柳志伟: 经查,你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承诺:"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 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2024年1月15日至2月7日期间,你违反承诺超比例减持公司股票363,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