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 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审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