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88398赛特新材(688398)2024-05-07 19:1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7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446240000 经查,你担任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 年4月17日合计卖出赛特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000张,并于当天买入赛特新材可转 债2,000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 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 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4月3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