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 股东大会授权与审议事项 -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7] - 公司审议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多种担保情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8]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达公司相关数据50%以上等情况需经股东大会审议[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公司向金融机构单笔融资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0]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与召集 - 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7]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监事会提议,监事会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否则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17][18]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0] 股东大会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22] - 股东大会通知应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2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4] 股东大会其他规定 -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4]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5] -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相关内容,注明股东不作指示时代理人能否按自己意思表决[27][26]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且与委托书需备置于指定地方[28]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召开当日9:15 - 15:00[29]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4]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方需为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34] 决议相关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需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7]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37]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推荐[37] - 股东代表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38]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8]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1]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1]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1]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3]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51]
高测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