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 931 号 乙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39 号勒泰中心(A 座)写字楼 28 层 2814-2816 单元 鉴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 九条规定: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包括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 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 风险情形的)情形,且上市公司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上市公 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 目前,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的存款由于大额支取仍然受限,无法 全部取出,为了符合监管要求,2024 年需继续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并将 2023 年年末余额及未来一年的利息收入作为协议约定资金 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额度。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 金融服务。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 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