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日常事务联络、会议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