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度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 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