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8]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5]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公司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8]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6]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鉴证,若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公告[18]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0]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等先后顺序[19]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