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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00752*ST西发(000752)2024-04-10 13:32

| 索 | 引 | 号 bm56000001/2024-00003615 分 | | 类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1712687979000 | | 名 | | 称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 号 〔2024〕6号 主 | 题 | 词 | |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 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西 藏 证 监 局 2 0 2 4 年 4 月 2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