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决策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章程行使决策权,超权限报股东大会批准[6]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6] 需股东大会审议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6]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7]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7]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9]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 担保限制条件 - 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13] 担保管理规定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18] -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建立并保管对外担保台帐[18] -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8]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8]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0] - 参与对外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20] - 担保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者负有保密义务[20] 担保监督与资料保管 - 法务及财务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经营和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22] - 法务及财务部门应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归档保管[2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
*ST西发:对外担保制度(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