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独立董事关于转让部分产业基金份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转让部分 产业基金份额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资 产结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 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部分产业基金份额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部分 产业基金份额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吴长波 刘 杰 陆群威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