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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乳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001318阳光乳业(001318)2023-12-01 16:2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 中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