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 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就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提前沟通,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