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修订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职权新增员工持股计划[2] 对外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相关审议[2]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相关审议[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相关审议[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相关审议[2]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股东大会规定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3]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7] 董事会规定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5][9] - 战略决策委员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由三名董事组成[6][11]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7][12]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7][13] 报告披露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中期报告[7][14]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7][14] 利润分配规定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8]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9]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9]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9]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分红,两次分红间隔不少于六个月[10][11] - 调整分红政策需满足特定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且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11] - 股票股利分配需公司营收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股价与股本规模不匹配[10]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多因素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10] - 分红预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11] 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业务,聘期1年,可续聘[13]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12] - 若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发表意见[11]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有权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11][12] - 公司章程中“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13]
保利联合: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