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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002052ST同洲(002052)2024-06-13 20:14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6月13 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