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员工反馈意见作出的解释说明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员工 反馈意见作出的解释说明之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1.本所发表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正式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会就员工反馈意见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