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独立董事:楼百均、章勇敏、蒲一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 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并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继续租赁宁波东力重 型机床有限公司厂房,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关联交 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 ...